航空城安置租屋或購屋諮詢媒合平台-安置計畫說明 為保障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案)範圍 內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權益,紓解因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土地徵 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規劃本案安置計畫如下, 實際執行方式以桃園市政府及民航局正式通知及公告為準。

 一、住戶安置 

(一)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7 條規定,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區段徵收計畫 原則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惟 其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 人,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取得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 領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不在此限。另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相關審 查作業規定,由桃園市政府另定之。

(二)優先選配安置街廓
      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第二種住宅區,規劃適量安置街廓單元,依照 就近安置(一里一安置)原則,優先提供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選配並自行興 建。前揭對象完成選配後,再提供其他建物所有人依規定辦理選配,至安置街廓 單元選配完竣為止。 前揭建物所有權人須於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且建物所有 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 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 實者。另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要點及相關書表圖冊,由桃園市政府及民航局另 定之。

(三)提供安置住宅
      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第五種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規劃興建安 置住宅,申請資格如下:
      1.承購安置住宅 機場園區或附近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 親等之親屬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 6 個月前設籍於該處,至 公告時仍設籍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2.承租安置住宅 附近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原住戶,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 6 個月前有設籍該處,至公告時仍設籍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 本案安置街廓及安置住宅用地示意圖

 

 

 

 

 

 

 

 

 

 

 

 

(四)人口遷移費
     範圍內因徵收或達成協議價購而須全部或部分拆遷之合法或其他建物,於區 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必須遷移者,依桃園市興 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發給人口遷移費。

(五)優先搬遷地區補助及獎勵
     本案以「先建後遷」為原則,位於桃園市政府或民航局規劃的優先搬遷地區 之建物所有權人或住戶因需先行搬遷,以利整體安置計畫推動,桃園市政府或民 航局除發給建物補償費(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及人口遷移費外,另規劃獎勵 及補助措施如下:

     1.優先搬遷獎勵金 優先搬遷地區範圍內的拆遷建物,於桃園市政府公告的優先搬遷地區自拆期限 內自動拆遷完竣,並經查明屬實者,加發建物補償費或救濟金 25%,發給對象 為建物所有權人。
     2.房租補助費 合法建物 80 萬元、其他建物 72 萬元。
     3.搬遷補助費 依原有領取之人口遷移費再加發一份。

(六)其他搬遷地區補助及獎勵
     為鼓勵住戶提前搬遷,以加速公共工程之推動,針對位於其他搬遷地區之居 民,桃園市政府或民航局除發給建物補償費(救濟金)、自動拆遷獎勵金及人口遷 移費外,另規劃在桃園市政府或民航局公布的搬遷範圍,例如同一鄰、都市計畫 街廓、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等,於第一階段自願搬遷期限前拆遷完竣,且完成自 拆的建物數量達到 6 成者,發給自願優先搬遷的相關獎勵措施如下:

     1.第一階段獎勵期限內搬遷(111 年 3 月)
       (1)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經查明屬實,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 20%發 給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2)房租補助費 符合設籍及居住事實等條件,合法建物發給 75 萬元,其他建物發給 67 萬 5 千元。
       (3)搬遷補助費 依原有領取之人口遷移費再加發一份。

     2.第二階段獎勵期限內搬遷(111 年 12 月)
       (1)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經查明屬實,按徵收公告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或救濟金)總額 15%發 給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
       (2)房租補助費 符合設籍及居住事實等條件,合法建物發給 66 萬元,其他建物發給 59 萬 4 千元。
       (3)搬遷補助費 依原有領取之人口遷移費再加發一份。

 二、工廠安置 
       為保障區段徵收範圍內工廠權益,針對領有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生產設備 搬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並領有抵價地者,以本都市計畫劃設部分乙種工業 區供工廠安置;此外,為妥適照顧附近一期內無自有土地或機場園區內之工廠權 益,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領有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生產設備搬遷救濟金,且全數 拆除遷移者,以專案讓售乙種工業區方式,供工廠安置使用。

 三、農民安置措施 

       提供下列農民權益保障措施:
       1.針對有意願繼續耕作者,協助媒合承租農地繼續耕作。
       2.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4 條,已領老農津貼之農民,農地被徵收 後,津貼不受影響。

 四、學校安置(少機場部分) 
       因應航空城計畫,本案計畫範圍內學校(機場園區 5 處、附近地區 1 處)及部分公、私立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設施需要進行搬遷, 配合先建後遷原則及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期程,提供學校及教育機構安置規劃。相關措施包含:
       (一)國小安置:
            1.既有學生安置:
               (1)拆遷區外: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桃園市政府規劃於鄰近現有學校增置教室或 教學設備方式提供安置;若無適合學校,則研議於適當位置闢建新學校,俾無 縫接軌。
               (2)拆遷區內: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考量部分搬遷家庭因配合徵收政策暫無法辦理 戶籍遷徙登記,為協助其子弟就近入學、穩定學習,增進學生學習環境的適應 能力,將專案協助在校生或新生申請轉學籍不轉戶籍至桃園市學校之手續。
            2.弱勢學生安置:持續補助無力支付代收代辦費及營養午餐費外,另結合學校教 育儲蓄戶勸募,協助學生安定就學。如因轉學所衍生之額外費用,在不增加民 眾負擔下,所需經費將研議補助。
            3.教職員工安置: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將依相關規定,針對校長、教師及學校職員 分別協助至其他學校或單位服務。

       (二)其他教育機構安置:
           1.公立幼兒園:協助受影響之公立幼兒園轉往鄰近公立幼兒園,另位於大園國小 新設非營利幼兒園於 108 學年度開辦。
           2.私立幼兒園:針對私立幼兒園相關教職員、司機及其他從業人員,協助輔導就 業或媒合至有人力需求之私立幼兒園任職
           3.另針對私立幼兒園業者、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將協助及輔導業者重新立案。

 五、弱勢家戶安置 
       為保障區段徵收範圍內弱勢家戶權益,範圍內之現住戶為桃園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 入困境之家庭,因徵收或達成協議價購致無屋可居住者,將加發特別救濟金。

 六、寺廟教會安置措施 
      (一)合法登記之寺廟或教會堂
            計畫區內寺廟或教會,符合不妨礙都市計畫及飛航安全、具有合法寺廟登記 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並有該土地所有權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條件者,為合法登記宗教場所。為尊  重地方信仰及寺廟或教會,將採原地劃設或異地劃設「宗教專用區」予以安置。
      (二)未立案宗教場所安置
            無合法登記之宗教場所(含神壇、未登記寺廟及宗教集、聚會所),不予劃設 宗教專用區,將協調遷移至適當用地,惟仍須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劃及土地使用管 制規定。
      (三)未立案宗教場所神佛像安置
           1.請宮廟就其神明分火之本廟、友宮或桃園道教會協助安置供奉。
           2.公共設施工程施工期間,規劃設置臨時性之簡易場所安置需移座之神明。
           3.如數量過大致道教會無法負荷時,協調桃園市各大寺廟依其祀奉之神明類別協 助請回供奉。

 七、墳墓遷葬安置措施 
       本案範圍內有公墓及零星墳墓,依實務執行經驗,部分民眾遷葬後之骨灰 (骸),仍可能移入家族納骨塔(堂)或其他鄉鎮市之納骨塔(堂)。本案位處大園及蘆 竹二區,未來骨灰(骸)亦可就近安置於大園區第 22 公墓及蘆竹生命紀念園區, 目前數量均足以因應本計畫未來遷葬所需。另本案業於 109 年 12 月 1 日公告遷 葬事宜,遷葬期限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民眾可至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申請 認領,後續按「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發給補償費(救濟金)。